為鼓勵污染土地多元化,並配合再生能源政策,環保署推動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並針對污染農地於110年1月21日修訂審查作業原則,另針對事業場址修訂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將污染改善中及改善完成污染土地納入光電種電適用範圍。
環保署說,只要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文件,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同時並要求申請者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繳還相關代為支應改善費用,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由申請者管理環境,保障土地資源不受污染,以永續經營方式發展綠電。
污染農地所有權人參與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系統除了可以增加土地所有權人租金收入,令提高污染農地土地利用
污染農地可設置光電系統面積為70%,另設置人並須返還污染農地改善費用
電洽:領航/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0980505868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354244.html